為加強公文檔案的管理,依照學校公文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學院領導工作的分工,特制定本規定。
1. 校級公文處理
(1)重大事項,交由學院黨委書記、院長處理簽閱并登記存檔;
(2)一般事項,按照分工交由主管領導負責處理簽閱并登記存檔;
(3)與學院關系不大的一般性來文,由綜合辦公室編發來文目錄,或摘報給相應分管領導;分管領導根據需要,可要求送遞此類文件原文,并做好登記;
(4)範圍不清的來文由綜合辦公室協調處理并登記存檔。
2.其他公文處理
(1)涉及學院工作内容的交由主管領導處理簽閱并登記存檔;
(2)與學院關系不大的一般性來文,由綜合辦公室登記存檔;
(3)學院自行制定公文、黨政聯席會會議紀要由院領導閱示簽發存檔并以下行文方式交由各辦、系、基學組織、研究基地貫徹執行。
3.公文的登記與存檔
(1)上級來文領導處理簽閱後,如需返回的公文閱後返回發文機關,不涉及保密的公文由綜合辦複印登記存檔;
(2)上級來文不需返回的院領導處理簽閱後由綜合辦登記存檔;
(3)一般性不涉及到學院工作的公文由綜合辦直接登記存檔;
(4)其他公文由綜合辦等級存檔;
(5)本規定的解釋權在學院綜合辦公室。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