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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哈爾濱工程大學第三輪教師崗位聘用實施方案

時間:2016-01-04作者:綜合辦文章來源:本站原創浏覽:1655

 為落實學校綜合改革要求,助力“十三五”師資隊伍建設,完善教師聘用、考核與流動機制,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關于高等學校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7〕59号)和《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幹意見》(教高〔2012〕4号)等文件,在首輪分級聘用和第二輪教師崗位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實施本輪教師崗位聘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形成尊重教師職業特點、實事求是的聘用制度。
  第二條 堅持合同管理、動态聘用的原則,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崗位管理模式和教師流動機制。
  第三條 堅持分類評價、分級聘用的原則,形成适于各類教師脫穎而出的差異化評價與聘用體系。
  第四條 堅持權責統一、團隊協作的原則,結合新一輪基層學術組織改革,實施團隊評價與聘用,形成有利于高水平成果産出的組織形式。
  第五條 堅持效率優先、優化配置的原則,形成關注成本效率,提升産出質量,有利于學科建設的資源配置理念。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按照《國防科工委關于哈爾濱工程大學崗位設置方案的批複》(科工人〔2008〕300号)規定的崗位總量與結構比例,充分考慮各學院(系、部、中心,以下簡稱學院)現狀和發展需要,結合學科建設等工作實際,确定各學院崗位總量。
  第七條 學院專業技術崗位分為教學為主型崗位(含實驗教學型)、教學科研型崗位、科研為主型崗位、學生思政教師崗位和公共實驗崗位。其中,公共實驗崗位原則上設置在學校(學院)公共實驗平台。
  第八條 學院根據人員現狀及發展需求,結合學院學科發展需要和基層學術組織建設方案,合理設置崗位,明确崗位職責,提交學校審核。
  第九條 學校根據學院學科建設等情況,結合學院人員現狀、上一年度工作情況及本年度學校财務狀況,每年年初核撥各學院年度工資及崗位津貼總額;學校根據學院本年度工作情況,年底核撥各學院業績及獎勵津貼。學院自主制定本學院的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崗位聘用
  第十條 本輪聘用起止日期為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第十一條 2015年12月31日前,聘用講師(助理研究員)崗位的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教師,除學生思政教師和在體育部、外語系等無博士點的學院外,1981年1月1日到1985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者,聘用講師(助理研究員)崗位一般不超過3個聘期或12年;19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聘用講師(助理研究員)崗位一般不超過2個聘期或8年,聘期屆滿時未晉升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者,原則上不再續聘原崗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轉聘至其他類型崗位;1981年1月1日前出生的講師(助理研究員)相關政策由學院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 2016年1月1日之後,新聘用講師(助理研究員)崗位的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教師,除學生思政教師和在體育部、外語系等無博士點的學院外,聘期一般不超過6年,聘期屆滿時未晉升高級崗位者,原則上不再續聘。
  第十三條 距離退休年齡不滿1個聘期的教師,可自願選擇是否參加本輪崗位評聘。如參評,則按照評聘結果确定崗位等級,簽訂聘用合同;如不參評,僅需參加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照原崗位等級續簽聘用合同,但不得延聘。
  第四章 崗位聘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聘期考核合格者本輪可續聘或晉升高等級崗位;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不滿足本文件附件2所規定的條件者,原則上低聘下一層級崗位。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聘用分為直接評審(直評)和申報評審(選評)2種類型,條件由學校統一制定(見附件1)。經認定符合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直評條件者,可直接簽訂聘用合同;經認定符合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直評條件者,可參加專業技術二級崗位選評或直接簽訂專業技術三級崗位聘用合同;經認定符合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選評條件者,可參加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選評。
  第十六條 本輪聘用中,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可聘用到專業技術八級崗位;具有博士學位者可聘用到專業技術九級崗位;具有碩士學位者可聘用到專業技術十一級崗位。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院以團隊為基本單元,簽訂《哈爾濱工程大學團隊聘用合同》,實施崗位聘用與考核。
  第十八條 學院組織拟聘人員或團隊簽訂《哈爾濱工程大學教師崗位聘用合同》或《哈爾濱工程大學團隊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工作任務與崗位職責,提交學校審批。合同審核通過後,學校下發聘用文件,兌現待遇。
  第五章 聘用組織
  第十九條 學校成立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擔任組長,全面負責教師崗位聘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工作辦公室,挂靠在人力資源處,負責崗位聘用的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學院成立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學院教師崗位聘用工作。由學院黨政負責人、基層學術組織負責人和教授代表組成,院長擔任組長,成員名單提交學校審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 哈爾濱工程大學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聘用條件
   2. 哈爾濱工程大學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低聘條件  


附 件: 附件1哈爾濱工程大學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聘用條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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