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国际1949官方网站

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2009版)

時間:2013-03-22作者:佚名文章來源:本站原創浏覽:1611

 

 

 

 

 

 

校教字〔201043

 

 

關于印發《哈爾濱工程大學

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2009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适應高等教育發展形勢,進一步深化教學管理改革,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規範本科生學籍管理,指導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在廣泛讨論、征求意見并參閱國家及其他高校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學校2009版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特制訂《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2009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注意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完善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本管理規定自2009級學生開始執行,20072008級學生仍執行校字〔200519号文件所頒發的2005版學籍管理規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2009版)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哈爾濱工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指導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學校填發的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時間到校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視情況分别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複查結束後,學校招生部門應及時将新生名單交于相關部門。新生在複查期間申請退學的,須在學校招生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離校。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招生部門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者須在學校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離校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以在下一年級新生入學時向學校招生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招生部門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轉入下一年級學習。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每學期須在規定時間内到所在院系報到并注冊,學生所在院系應将學生報到及注冊情況上報學校學生工作部門和教務工作部門備案。

第八條  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學生應履行的義務。

每學年第一學期,學生須在學校财務部門規定時間内足額繳納學雜費後,再行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第二學期報到後直接辦理注冊手續。

第九條  不能如期辦理注冊者,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辦理暫緩注冊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系同意,報學校相關部門審批備案,暫緩注冊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未按學校規定足額繳納學雜費、未按時報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十條  未注冊者不得參加該學年的教學過程和考核,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本人所在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二條  學校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設置基礎教育課程平台和專業教育課程平台。培養方案中除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和專業選修課程外均為必修課程。

第十三條  課程考核類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試)、補考和重修考試。課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課程學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學分。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為考試的課程成績按照百分制記載,考核方式為考查的課程成績按照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載。

百分制成績與五級分制成績的對應關系:90≤優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五級分制成績按下列标準折算成百分制成績:優秀為95分、良好為85分、中等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30分。

綜合平均成績計算方法:綜合平均成績= (課程成績×課程學分)/ (課程學分)。

缺考、違紀、作弊、緩考等按實際情況記載,缺考、違紀、作弊的考核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五條  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的理論必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前的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課程,計入學籍清理課程門數,學生應随低年級進行重修。

實踐環節(基礎實踐環節、專業實踐環節)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直接計入學籍清理課程門數,學生應随低年級進行重修。

專業選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可随低年級重修或改選其它課程;通識教育選修課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補考和重修,可改選其它課程。

因人才培養方案變動而使學生無法重修時,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院系協調,開課院系拟定具體安排,報教務處審批後執行。

第十六條  經補考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5+60記載;經補考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及格”和“中等”按“及格”記載,“良好”和“優秀”按“中等”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試課程成績按(原始成績-60)×0.2+60記載;經重修合格的考查課程,成績均按“及格”記載。

第十七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者必須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因病緩考須提供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辦理手續的可由他人代辦緩考手續),經院系核實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因個人原因緩考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

正常考核的緩考考試與補考同時進行,所取得的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補考的緩考考試與重修考試同時進行,成績按補考成績記載。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專業選修課程、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實踐環節不予辦理緩考手續。

第十八條  未辦理緩考手續不參加考核的按缺考處理,所失去的考核機會不予追補。正常考核缺考取消補考資格。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違紀、作弊者,根據《哈爾濱工程大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不準參加後續的補考和重修。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本人申請,院系同意,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可以給予一次該課程的考核機會,成績按重修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制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安排課程的重修。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第六、七、八學期的理論必修課程補考後仍不合格的學生,可參加畢業前組織的考試,成績按重修成績記載。

第四章  選修、免聽和補修

第二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根據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下學期的選課,經退、補選後确定最終選課結果。未選課而自行聽課的,已學習過程無效,考核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二條  學業優秀、學有餘力的學生,從第二學期開始可以申請免聽部分理論課程,通過自主學習進行課程學習,但必須完成規定的實驗,參加課程考核。

申請免聽的學生,須于每學期開學初兩周内提交本學期課程的免聽申請,經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免聽課程最多不可超過四門。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體育課程、專業選修課程、通識教育選修課程以及實踐性環節較多的課程不能免聽。

因重修、學籍異動等原因導緻課程時間沖突的,可以申請免聽課程。

第二十三條  因培養方案變化、學籍異動等原因導緻學生所需修讀課程發生變動,學生本人應根據所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提交補修、改選課程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由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五章  轉專業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在第三學期進行大類培養專業調整,具體實施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特殊原因需轉專業的,須經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教學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嚴格執行轉入專業的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因專業課程設置不同而未獲得的學分,需通過申請補修等方式獲得。轉專業的學生須按轉入專業繳納學雜費,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檔案及有關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确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定向生、國防生,小語種、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等;

(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錄取批次的學生;

(四)正在休學的或未辦理複學手續的;

(五)屬于二次轉專業的;

(六)處于畢業學年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轉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兩校同意,還須由兩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轉學手續參照國家及黑龍江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教學校領導批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錄取的學生;

(四)正在休學的或未辦理複學手續的;

(五)屬于二次轉學的;

(六)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退學處理的;

(七)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年限一般為四年,最長(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等)不得超過六年。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個人或家庭原因自願申請休學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自願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後,準予休學。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院系審核,學校批準,由學生本人或學校有關部門代為辦理休學手續。已辦理完休學手續的學生必須兩周内離校。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因病或某些特殊原因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繳納學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必須于學期開學一周内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生所在院系提出複學申請,經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後,方可複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由學校指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恢複健康,方可複學。

(三)學生複學後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如下一年級的原專業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

第八章 留(降)級與退學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學生修完前兩學期課程後,開始進行留(降)級、退學的學籍清理工作。體育課程不計入學籍清理課程門數。

第三十九條  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達到四門以上(含四門)且不足六門必修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合格者,應予留(降)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予退學:

(一)累計有六門以上(含六門)必修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學生;

(二)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或連續留(降)級的學生;

(三)在校學習時間達到六年(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等)未完成學業或按照培養過程不可能在六年内完成學業的學生;

(四)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學生;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學生;

(七)本人自願申請退學的學生。

第四十一條  院系在每學期開學第二周進行因學習成績原因留(降)級和退學學生的清理,于第三周末結束。留(降)級學生的清理結果,由院系審核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退學學生的清理結果,經院系審核後,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教務處核實并上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二條  未達到退學條件的學生可自願申請留(降)級,學生須在每學期開學初三周内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留(降)級。

第四十三條  留(降)級學生必須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繼續學習,若下一年級的原專業已不存在,可編入相近專業。已經通過的課程可不再學習。留(降)級學生應按留(降)級後所在年級專業标準繳納學雜費。

第四十四條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取消學籍的學生須在接到處理決定後五個工作日内辦完離校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内容,取得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内容,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達到退學條件,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離校後可向學校申請參加未取得學分課程的考核(其中實踐環節應根據重作所需時間提前申請),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七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對達到輔修專業要求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畢業、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予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有權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考勤與紀律

第五十一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學生工作部門請假并獲得批準,并在教學管理部門備案。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席者和未請假離校者,由學生工作部門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一章     則

第五十三條  學生若對學校依據本管理規定做出的各級各類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依照《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教務處。

 

 

 

 

 

 

友情鍊接:
Baidu
sogou